一、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推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建议省政府成立海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部署工作,落实责任;落实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责任,探索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
二、创新海洋环境管理模式,从源头控制入海污染物。建立健全海洋工程项目评估评审制度,严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督制度;建立海洋环境动态管理模式;统一海洋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共享陆源入海排污普查等监测数据和资料;加强海洋环境监管力度,健全基层环境管理机构和增强责任意识,依法查处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探索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海洋污染防范体系。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海洋污染治理联系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流域交接断面排污总量控制责任制,减少闽江、九龙江入海口的污染物;研究突发性环境事件相临地市现场应急处理网络信息技术支撑,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联合处置能力;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技术研究,拟定解决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监视、预报、预警方案。
四、建议海峡两岸民间环保组织牵头建立“海峡环保基金”,有效应对突发污染事故。基金的来源主要从经过台湾海峡的油轮中征收。强化近岸海域海洋生态安全的保障支撑。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海洋生态安全意识;加大投入,省、市、区各级政府应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考核,建立海洋生态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近岸海域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