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将于9月28日起施行。日前,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实施《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加强对发展终身教育的认识,认真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发展终身教育的法律意识,依法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
通知要求,《条例》施行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依法成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要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出台促进终身教育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基层组织要依法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承担起负责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具体事务的职责,联系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各类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教育资源优势,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拟定开展社区教育的规划,积极组织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各类教育活动。
《条例》规定,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并规定在终身教育活动日,政府设立的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场馆应当免费向公民开放。通知强调,各主管部门要落实所属社会公益性场馆依法免费开放,欢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场馆也在同日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