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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2
省建设厅1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和露天佛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乱建游乐园、人造景观和龙宫鬼城;不得与风景名胜区重叠或交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据了解,2004年福建省某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违规在景区溪滨建设度假村,严重破坏了风景资源,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度假村属违反规划,未按规定报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省建设厅在得知情况后派员检查,立即责令停工,并要求拆除所有违法违章建筑。拆除12座建筑后,尚未拆除的37座建筑在今年的“海棠”台风中因山洪暴发而被全部冲毁,教训极其深刻。
  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既不能再生也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特别是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要严格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保持其完整性、真实性、特征性。
  《通知》要求,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对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拆除和整改,并实施绿化美化。
  《通知》还要求,要严格审批,确保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和审核论证制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总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据了解,省建设厅已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建省的一些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巡察,一旦发现违规违章建设情况,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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