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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养老保险新规出台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73
●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自谋职业者参保有两条通道
●实行企业保退休加发补贴
●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缓缴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省直机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改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加发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保及规范参保单位缴费机制等方面出台了新政策。
  个人账户计发新办法
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按原有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分15年按月发放,直至发完为止,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80。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个人账户,30%进入统筹基金。对于2002年7月以来的缴费高于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部分,福建省将补建个人账户。
  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后有“两条通道”——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选择改为执行企业养老制度。
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代管。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自谋职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自谋职业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实行企业保险人员退休加发补贴
补贴标准系数从原规定的0.3%提高到0.9%。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9%×120个月,并在退休时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一同发放,每月计发数为补贴标准的1/120。如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0年,转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工资为1500元,则可获得每月405元的补贴费,按这个标准,转制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比差距不会太大。
编外人员如何参保
省属和在闽中央属的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单位,其在编人员应同非在编人员一起参保,否则可暂缓办理其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花名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并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起始工作时间作为其参保缴费时间。
非在编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非在编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扣除实际缴费年限后都要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其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无力缴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
无力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后仍无力缴费的,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改为由单位负责支付;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省机关社保局可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欠费单位在按规定补缴历年所欠保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及因出国出境定居的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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