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个人、国内外经济组织都可以在福建省投资建渔港,并享有使用权、经营权 。而且,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地决定经营服务的价格。通过立法确定渔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有偿使用制度等规范,在全国地方性法规立 法中,福建省是第一家。”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包志荣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对9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渔港和渔 业船舶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去年福建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值达1450亿元,占福建全省 GDP的12.3%,渔业经济总产值达782.16亿元,占福建全省GDP的8.4%。但是,随着渔业资源开发能力的加大和渔业生产 环境的变化,渔港建设和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不少新问题和矛盾。
包主任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正是为了改变渔港建设滞后状态,加强对渔港 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条例解读
鼓励多元化投资渔港建设
福建省海岸线长达3324公里,居全国第二,但福建省直接为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提 供保障和生产服务的渔港建设,与周边省份相比明显滞后,高质量、高水平的渔港不多,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受财力限制,一些急需 的渔港不能及时建设。目前,福建省渔港资金以渔港所在地的群众集资为主,有关政府适当补助,但渔民自筹能力有限。
为解决当前渔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条例》建立了渔港建设多元化投资体制。“ 谁投资谁受益”作为福建省加快渔港建设的重要举措被写进了《条例》。《条例》除了要求有关政府加大投入外,还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 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渔港经营实行市场准入制
渔港是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区域垄断性和传统依赖性。 如果渔港经营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就会损害渔港经营者和渔民的合法利益。《条例》对渔港经营者设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规定“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渔港经营 许可。”同时,对渔港经营服务及收费行为和船舶进港防潮、避风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源头控制渔船数量质量
当前,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与“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 非法捕捞渔船大量存在、渔船建造和管理失控等有着直接关系。从源头上防止“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非法捕捞渔船的产生是解决 问题的办法之一:一是对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单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二是对承造渔业船舶的行为进行规范;三是对违法制造渔业 捕捞船舶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为此,《条例》规定“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承造渔业捕捞船舶,不得擅自扩大捕捞船舶的主机 功率或者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