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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出台六项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67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按照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于7月6日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六项配套制度。
  ●统一受理申请 统一送达
  发展改革部门确定一个许可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省发改委的许可受理机构设在办公室。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文书和专用章 规范管理
  建立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的领用、登记、保管、归档等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登记、编号、领用、保管,并造册归档。
  ●许可内容 公示公开
  将依法由省发改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将省发改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可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个工作日内必须告知
  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和相关权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
  ●重大事项 举行听证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或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举行听证。
  ●谁许可 谁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义务;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监督检查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建立督查档案,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发展改革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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