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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00一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流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申报办法的通知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2314

   
为更好地深化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改革工作,规范经济系列(流通领域)的审定工作,加快高级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经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二00一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流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定机构
   
上海市经济系列(流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审委)是经济系列(流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机构。高审委下设商业贸易、财政计划、农村经济、餐饮旅游、金融证券、综合经济六个专业学科组。
二、审定范围
    高审委负责接受本市在流通领域从事商品贸易、餐饮服务、旅游娱乐、规划投资、财税审计、城乡经济、金融保险、证券经营、工商管理、房产物业、劳动人事、教育培训、经济理论应用研究以及其他经济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引进人才工作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本市企业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工作,属我市企业管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
    商业贸易组:负责接受从事商品贸易工作人员的申报;
    餐饮旅游组:负责接受从事宾馆管理、餐饮服务、旅游娱乐工作人员的申报;
    农村经济组:负责接受从事城乡经济工作人员的申报;
    财政计划组:负责接受从事规划投资、财税审计工作人员的申报;
    金融证券组:负责接受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经营工作人员的申报;
   
综合经济组:负责接受从事工商管理、房产物业、劳动人事、教育培训、经济理论应用研究以及其他经济工作人员的申报。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自主申报。
1.关于学历及资历:
⑴、博士毕业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两年以上;
⑵、硕士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获得者,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⑷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并负责企事业单位重要经济部门工作;
⑸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以来,获得本市行业、区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优秀管理奖、质量管理奖等荣誉称号。
   
非经济类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的申报对象,需系统地学习(含自学)和研究过经济专业理论,或经过相当于大专以上水平的经济专业理论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关于工作业绩
   
申报对象应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3.关于学术理论水平
   
申报对象须较系统地掌握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以来,在学术理论水平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过与经济管理相关的论文,并有两篇以上(含两篇)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⑵、参与公开发表的与专业内容相关的教材编写两篇以上(含两篇);
⑶、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经济管理方面的专著两本以上(含两本);
⑷、参加过市、区政府立项的课题研究,并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课题研究报告两次以上(含两次)。
   
申报对象必须自荐2篇能代表本人学术理论水平的论文,并确定一篇作为主审论文供专家鉴定;两人以上合写的论著,必须提交申报对象撰写章节的可查证明。
4、申报对象须经过上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的高级经济师资格测评(人机对话),人机对话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
5、关于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⑴、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并提供考试合格证书或有关成绩单;
    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大中型企业单位主持经济工作5年或负责综合经济管理工作7年以上;
②解决过重疑难问题,使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主要贡献者;
③经高级经济师资格测评(人机对话),成绩较好;
⑵、凡1962年1月1日(含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对象,须参加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B类)考试并提供考试合格证书。
四、其他问题
1、转系列申报高级经济师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目前经济岗位工作满一年即可转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目前经济岗位工作满一年,同时符合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规定各项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2、关于答辩
   
高审委及学科组专家认为需要答辩的申报对象,必须参加高审委或学科组的答辩,答辩的时间、地点由高审委工作机构另行通知。
3、关于离退休人员
   
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职休手续的专业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五、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应如实向高审委及学科组提供反映本人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详见附件)
六、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或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按原报送渠道送至高审委工作小组或指定的材料受理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2年2月28日。
七、申报费用:700元 /人(答辩费另定)
八、高审委服务办事机构
1、高审委工作小组设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713室
联系人:赵玉春   电话:63119255
2、高审委材料受理服务机构: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石门一路251弄4号老大楼3楼
联系人:邓士琴    电话:62563155、32170057
3、高级经济师资格测评(人机对话)机构:
   上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
   地址:大木桥路123号   电话:64045568*6269
本规定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材料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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