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化解的基本原则为:明确责任、财政奖补;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将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各地的补助力度,建立化债奖励补助机制,引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历史债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各级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化解。(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