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游地造福工程项目 |
“造福工程”在福建省实施17年以来,每年被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因“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共和谐”成为老百姓口口相传“搬出幸福生活”的“德政工程”。新近出台的福建省“十二五”时期的“造福工程”(简称《意见》),将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推进福建省农村的城乡一体化和小康建设。
按照新出台的《意见》,新一轮“造福工程”农村受益人群范围扩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也有所加大,政策措施含金量高,操作性强。为了让广大农民朋友充分了解新时期的“造福工程”,省农办、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民政、残联等多个部门,对《意见》进行了更为翔实、具体的解读。
尊重群众意愿 不搞强迫命令
造福工程是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政府通过规划引导和适当资金补助,对农村部分群众实施搬迁,有计划地搬迁到中心村、集镇、工业区周边,从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群众增加收入,安居乐业奠定良好基础。
实施造福工程要坚持“政府引导、尊重民意,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协调推进”的原则,把实施造福工程与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增强防灾避险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促进苏区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与合理转移农村劳动力、解决部分地区用工问题相结合,明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村容村貌。
眼下福建省正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好2012年搬迁对象及任务。据了解,对于2012年度搬迁,福建省没有作硬性指标规定,成熟一户、搬迁一户,量力而行。
各地在确定2012年搬迁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科学引导,充分听取搬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护群众在搬迁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2012年度搬迁对象必须是前期准备工作到位、并已落实建房用地、筹措好建房资金的群众。
“七大类”人纳入“造福工程”
“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实施范围涵盖七种对象:居住在偏僻自然村的农户、居住在危房或居无定所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民、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农户、居住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的石结构房的农民、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旧村复垦需要搬迁的农民、进城务工劳动力需要转移安置的农民。
其中,可列入偏僻自然村农民搬迁的,是指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村民,并优先安排整村搬迁的农民。
可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危房的农户。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农户,可列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补助对象:一是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二是能在当年完成搬迁并集中重建的;三是已承诺搬迁后拆除旧宅,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的。
列入农村石结构房屋搬迁农户,则需按以下几个要点把握:一是采用石楼(屋)盖板、石梁、石柱作为承重构建的石结构农房;二是处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石结构农房。各地可查阅《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福建省区划一览表确定列入改造搬迁规划的地区和范围;三是农村农民常住的住宅(不包括石结构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四是农户有改造搬迁安置的意愿。
享受低保及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残疾人,且居住在偏僻自然村或地灾隐患区域的农户可列入农村贫困残疾人搬迁。
加大补助力度 实行扶持政策
对纳入“造福工程”的七大类农村人群,将采用不同的补助政策。
对偏僻自然村搬迁,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先的每人2500元提高到每个搬迁人口补助3000元;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计生户家庭追加补助2500元;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每人补助600元。
列入旧村复垦项目村落的偏僻自然村搬迁群众,同时还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补助农户建房和集中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补助项目:补助额度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市、县(区)补助资金可用于对搬迁群众予以补助和对集中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配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政府补助项目,根据《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文件,主要有:一是省级对一般户每户补助1万元和特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市、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二是省级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每户补助5000元。三是集中安置的重建户全部列入偏僻自然村搬迁范围,按照偏僻自然村搬迁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五是保险理赔。农户长期居住的房屋因灾全部倒损或部分倒损的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理赔。具体理赔金额以当年《福建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理赔标准为准。
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造福工程还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在造福工程中,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转让收益,主要用于造福工程群众搬迁安置。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全额用于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其中:对旧村复垦项目群众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乡(镇)的工作经费合计不得超过5%;其余资金用于造福工程项目公共配套建设。
提倡整村搬迁集中安置
造福工程提倡整村搬迁,集中安置。集中安置是指在中心村、集镇所在地、工业集中区周边,经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外观、精心设计且安置20户以上搬迁户的小区。
安置小区选址须把好三关:一是符合城乡规划。要根据辖区内的功能分区、基础设施、服务配套等情况,尽量靠近城镇、工业园区、中心村,选择合适生产生活居住的地块;二是安置小区用地要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用地标准,集约节约用地;三是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安置小区初选具体地块后,要组织对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确保安置群众远离地灾威胁,避免二次搬迁。
对居住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石结构房屋纳入改造安置规划的农户,原则上要全部采取整村搬迁的方式,统一在县、乡镇集中安置小区内集中安置。
搬迁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完善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
为避免因基础设施滞后而“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新一轮“造福工程”将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电视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建设列入其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具体措施有:对规模大的集中安置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支持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把安置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安置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电力部门将县城以外的小城镇和中心村等安置区的供配电设施列入福建全省农村电网改造计划;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置区通广播电视信号;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安置区通信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安置区的学校、卫生院(所)、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扶持。
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还将通过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
跨乡、村安置的农户并入建制村管理
为了使搬迁农户能尽管融入安置地生活,造福工程对搬迁安置的后续管理也作出相应规定,力倡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引导集中安置点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使他们既“搬得出”,也能“稳得住”、“共和谐”。
其中,对于跨乡、村安置的农户,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入就近的建制村管理。他们在原居住地的隶属关系、生产资料和有关待遇不变,同时享受现居住地的各种公共服务,实行双重身份、双重待遇、双重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社区村民生产资料、户籍关系向现居住地过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集中重建社区要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临近县城、户数较多的,逐步过渡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临近中心镇(乡)的,逐步融入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临近中心村的,逐步过渡为所在地村民小组。
而进城安置的农户,原居住地政府应保障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合法权益,保留其原有的新农保、新农合等身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