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记分分为四档,医疗机构存在胡乱收费,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及做好医疗记录等行为,一次记3分。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涂改、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10种情况,一次记5分。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雇用“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9种行为,一次记10分。如果录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等行为,一次记15分。
上述不良行为,将按项目累计记分。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加倍记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
《办法》提出,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登记机关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登记机关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在暂缓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10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