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环保监管的责任主体、监管原则和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负责人除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外,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和40多个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等。“‘一岗双责’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而言,将不再只是环保部门一双眼睛来盯,而是多个部门联合监管,重拳出击;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通过明确职责,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将大大减少。”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应向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下达环保目标责任,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环保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实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和通报。对环境事故多发、环保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环境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进行通报,必要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政府及部门环保监管职责纳入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评价、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