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国资委获悉,省国资委已于日前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有关问题作暂行规定,以加强国有股权流转的监管。据悉,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可逐步上市流通。
在上市公司国有控
股股东的国有股权流转方面,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减(增)持上市公司股权,必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经省国资委同意。在此基础上,控股股东可制订减(增)持股权计划,包括减(增)持价格区间、数量以及增持资金来源与减持资金使用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参股股东的国有股权流转方面,通知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上市公司的,拟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须上报拟减(增)持股权的计划,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通知还规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申购新股涉及转让问题的,须经省国资委同意,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时,认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必须于新股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全部售出,以回避二级市场的交易风险。若有特殊原因,如跌破发行价,而不愿意于新股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出售中签新股的,则必须于新股上市二个交易日内,将持股原因及持股计划书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