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就疏导福建省电网电价矛盾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于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通知规定,适当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省直供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8分(含税,下同),电价调整后,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和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福建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核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核定为每千瓦时0.365元。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对重点旅游宾馆、商贸企业用电实行季节性电价政策。每年2、6、10三个月用电量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商业电价;7、8、9三个月用电量在本通知批复的商业电价基础上上浮10;其余六个月用电量下浮10%。
种植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