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重新核定了福建省强制戒毒收费的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执行到2004年12月31日。
新标准规定: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期前3个月4000元标准收取,从第4个月起,每增加1个月另增加收费500元。对于强制戒毒收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护理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床位费、日常生活用品和被服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另外,对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居住,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的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其治疗费和生活费可由强制戒毒所与自愿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