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12月25日,市政府公布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3、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4、重要军事设施;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7、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下列路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和西藏路、黄河路;2、豫园商城地区、静安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以及浦东新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高桥保税区。
燃放时间的规定:2003年1月31日至2月5日的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