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草案)》23日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此举意味着本市将通过法规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应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副主任龚学平分别主持了会议。
引人关注的是,决定草案增设了“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的规定,并明确“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另外还明确“区、县、产业(局)和街道、乡镇的工会也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朱济民介绍,决定草案在法规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规定,如“工会也可以专门就工资事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等。
会议还审议了《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沙麟、刘伦贤、胡正昌、漆世贵、厉无畏、包信宝、任文燕、张圣坤出席会议,副市长周慕尧、杨晓渡,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