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达到质量管理领先国内同行业、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等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连续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纳税。省政府建立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程序批准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办法规定,累计3次以上(含3次)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3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牌和证书。对福建省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如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补齐。(记者 严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