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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7年11月份新政

来自: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4



天气渐冷,大家注意保暖。小编带来了“暖暖”的十一月福建省新政,请注意查收。



11月10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提出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实施单校划片;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探索多校划片改革,改革方案必须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论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福建省将实行公办、民办初中同期招生、免试入学,明年起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招生计划的50%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录取,并逐年加大电脑摇号招生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向城乡初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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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闽政〔2017〕48号),提出四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以企业为主体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精准对接,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优化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生态体系,进一步建立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打造良好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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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福建省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11月15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0号),提出了六个方面39项任务,包括放宽行业准入、扩大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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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11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围绕社会资本不愿投、不敢投、投不了等问题,从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持续拓展民间投资项目、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等入手,确定6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福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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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新、推广林业金融新模式、新产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1月20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闽政办〔2017〕135 号)。《指导意见》提出,力争至2020年,林业各项贷款余额和户数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实现40个林业重点县林权收储中心建设和运转全覆盖、重点县各乡镇林业金融服务全覆盖、林业生产周期贷款全覆盖、林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信贷全覆盖、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授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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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11月23日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提出七个方面十九条措施,力争到2020年福建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2万亿元,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力争达到10家,形成总承包企业大而强、专业企业专而精的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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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11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师〔2017〕85号),要求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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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11月23日下发《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25号),提出做好培训对象信息搜集处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符合地方特色的创业培训、积极开展网络创业培训、依托优质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孵化对接机制、做好创业培训对象后续协调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七项主要任务。到2020年,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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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月15日发出《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7〕45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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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民政厅11月20日下发《关于建立福建全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的通知》(闽民福〔2017〕250号),要求对于已查明身份信息、符合接送返乡条件的受助人员,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流出地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返乡事宜。双方就接送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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