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工会组织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法相关规定,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前,可以先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提示函》。“先用柔性监督手段过渡,这样的制度设计,在监督程序上更为合理。”为此,法规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哪级工会向谁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及建议书,对“一函两书”主体和条件进行规范,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监督也将更具刚性。
法规还指出,用人单位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