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登记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包括资源储量类型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以外的矿种且其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型的探明储量,不在本次登记范围内。首次登记后,登记机构每年根据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对自然资源登记簿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更新。
方案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办理。(记者 张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