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化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了福建省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对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即督学的管理,条例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为保证教育督导公正、公平,在四种情况下,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