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排污权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可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允许跨设区市交易。未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租赁、政府储备出让和无偿调剂。
据了解,2014年,福建省开始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自2014年9月首场排污权交易会以来,已有累计593家企业达成1498笔交易,排污权交易总成交额突破3亿元,创新做法得到环保部肯定。(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