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增加多项条款,明确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要求,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对在贮存、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应当一并予以说明和提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络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规定,一是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二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履行安全管理、日常检查、查验记录、信息公示等职责,以及应对无法提供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三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承担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标注等职责,并履行运输过程安全义务。(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