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至“十二五”末,福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分别达883.65万人、1301.24万人、546.27万人、691.03万人和598.32万人,均比“十一五”末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由“十一五”末1280元增至2322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85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
按国家统一部署,福建省将完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十三五”时期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75%以上和75%左右。制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稳步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保障水平。(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