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企业;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