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中央财政负担方案出台前,一些省市尝试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广东、上海分别于今年8月和9月开展试点,福建省则成为全国第三个实施试点的省份。
此次试点的地域范围为福建省对外开放的集装箱码头、陆地港、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但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暂不适用于检验检疫查验环节相关费用;对海关查验有问题的,其查验作业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试点时间暂定1年。(林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