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福建全省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长、副省长;省法院院长;福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省长;福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