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省检察院出台的《暂行规定》共20条,对检察长的监督方式占了一半。其中,内部监督包括年度的考核评议、抽查核实、诫勉谈话、巡视以及配合审计部门对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以此加大上级对下级监督力度。同时,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检察长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等,强化外部监督。
《暂行规定》指出,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检察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基建等工作,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对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及时提请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检察长末位表态规定,检察长无特殊理由,须参加并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严禁检察长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