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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检察长不得直接管财务采购和基建

来自:新华网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7
“检察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基建等工作,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近日,福建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监督的暂行规定》,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执行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纪律等六大项内容对福建全省各级检察长进行全面监督。

记者获悉,省检察院出台的《暂行规定》共20条,对检察长的监督方式占了一半。其中,内部监督包括年度的考核评议、抽查核实、诫勉谈话、巡视以及配合审计部门对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以此加大上级对下级监督力度。同时,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检察长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等,强化外部监督。

《暂行规定》指出,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检察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基建等工作,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对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及时提请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检察长末位表态规定,检察长无特殊理由,须参加并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严禁检察长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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