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艺真、张倩琳等受他人雇佣,分别冒充台湾单身女子,通过拨打网络虚拟电话,骗取台湾地区男子的信任,假装与之谈恋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再由被告人李斌将骗取的个人信息交由台湾地区老板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告人总计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182人次,其中诈骗既遂本案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40000元)(本案仅李某一人报案,其被骗金额全部追回)。
为避免两岸跨境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分子加害后又陷入维权难、挽回损失难的困境,福建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法院漳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积极、有效地促成被告人退赔,并通过拨打卷宗中被害人李某在台湾地区报警时所预留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告知将以正式途径返还其受骗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高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经近期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协助确认涉案台湾居民被害人李某的相关信息,漳州中院于今年4月3日将被害人李某被骗财产以最经济节约的方式汇入他在台湾地区开立的账户。本案返还金额虽小,但对已报案的被害人而言,却实现了全额返还。
据统计,自2009年6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至今年一季度,福建法院共办理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案件12717件,约占大陆法院的40%,有效保障了两岸人民的相关诉讼权益。(记者 李向娟 张静雯 闵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