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稿规定,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统一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但根据原条例规定,关于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因此,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应该就高不就低,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不能使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反而降低。
调研中,各地对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减少反应也很强烈,认为农村本来征兵就难,兵源不足的现象突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减少将不利于征兵工作开展。
为此,本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