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在强调依法保护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丰富了有效促进专利运用的规定,必将为推动福建省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大力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及转化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省人民政府设专利奖,用于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可以作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
二是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保护。
为加大对重复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为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直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同时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罚款额度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予以适当提高;为强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效力,《条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促成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维权援助方面,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拓宽维权援助渠道,依法开展维权服务;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
三是着力规范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近年来,福建省专利代理队伍不断壮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21家,执业专利代理人101人,在宣传普及专利法和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推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培育良性发展的专利代理市场环境、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的有序竞争,《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专利代理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对未经依法审批、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等中介服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四是突出福建对台区位优势,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注重发挥对台区位优势,积极推动闽台知识产权交流。2011年,推动实现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首次向台湾居民开放,福州还成为承办台湾居民首次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唯一考点。为深化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支持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或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