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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加强福建省地方交通质监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现在起一年内,福建省须完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两年内,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形成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省、市、县三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现有交通质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质监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至2014年12月,市级质监机构配备的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15名,至2015年12月,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级质监机构,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所有监督人员均持有执法证,形成全覆盖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张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