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每年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福建省于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去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10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记者 潘园园)
根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每年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福建省于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去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10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