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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教师校际交流试点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3
2009年以来,福建省在福州市台江区、闽侯县、厦门海沧区、漳州长泰县、泉州鲤城区、三明三元区、永安市、莆田荔城区、南平光泽县、上杭县和福安市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试点。

2010年,福建省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省份。

从2013年起,福建省将全面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在落实义务教育“小片区”内师资互派和交流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范围,开展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农村学校、超编学校、缺编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城乡互动和多元交流,逐步实现县域内中小学师资力量均衡。

从2013年起,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为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同时,福建省还出台政策,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交流教师住宿条件。对积极参加轮岗交流,并在轮岗交流期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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