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申请试点的客运公司应是骨干客运企业,优先安排已在多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网络化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
用于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车,必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要有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属卧铺客车的还要有安全门或外推式安全车窗。严禁外靠或融资经营的客车从事接驳运输。
申请接驳运输试点的线路,原则上为主要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8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出发和抵达点必须在13个试点省市,中途可以途经其他省份。
接驳点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出口附近,要有固定场所,满足驾驶员食宿、车辆临时停靠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除与经批准的客运站点重合的接驳点外,其他接驳点不允许增加新的旅客上车。
通知要求,要在接驳运输客车、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客车,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同一线路出现2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线路接驳运输资格;对客运公司出现3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客运公司接驳运输资格。
通知还规定,1月26日至3月6日,7座以上没有运送旅客的空载客车,允许2时至5时在福建省境内通行,沿途不得捡客。(记者 吴宏雄 通讯员 陈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