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福建全省各医疗机构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患者, 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开具2至4周的处方用量,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治疗。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福建省卫生厅控制医疗费用的“门诊次均费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各医疗机构近期将按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改造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数据传递。(记者 储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