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价格检查发现,有部分医药单位存在药品超过国家指导价范围、药品促销活动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部分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按15%以内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彻底查处并严肃处理,明年将组织价格检查“回头看”。(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