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福建省将建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质证制度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35
“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辩解,往往以刑讯逼供为由,这时候,如果侦查人员出庭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就可以排除非法证据。”11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福建省检察机关已着手建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质证制度,并已在基层司法机关进行有益探索。

去年5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通过立法形式对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建立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是其中亮点之一。

陈某是福州市台江区某局聘用职工,其利用负责工程预决算及路面监工之便,收受贿赂5万多元。该案指定仓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时,陈某辩解,承认受贿非他自愿,是因侦讯中身体不适才违心作出的。预见到陈某在法庭可能会翻供,该案庭审时,侦办陈某案的检察官出庭说明线索来源及审讯过程。

“陈某迈进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第一步就录制了影像。”侦办检察官详细说明情况并接受律师质证后,公诉人播放录音录像视频。才看视频一小会,陈某就转头示意认罪服法。最后,陈某被判5年有期徒刑。

据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前,侦查人员就办案经过、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情况的描述仅是出具书面材料,会出现语焉不详、真假难辨等情形。同时,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节;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辨认活动;证据的提取和保管;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取得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的,需要侦查人员对其所了解的情况出庭对案件作必要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

去年以来,福清、马尾、湖里等一些基层院就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与当地政法机关联合发文执行。为规范这项工作并形成机制,省检察院制定了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出庭说明实施意见的相关文件,目前正与福建省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会签中。(记者 包骞 通讯员 张仁平)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