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福建:明确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范围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35
28日下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等问题,成为审议的焦点。

近年来,福建省民办教育办学规模持续扩大。到2010年,福建全省教育系统已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幼儿园4659所,占福建全省学校总数近四分之一;在校生122万人,占总在校生数的15.10%。2010年福建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35所,占高等学校总数的40.70%。

报告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认识,简单地将教育公益性等同于公办、将民办等同于营利,不同程度存在鄙薄、轻视民办教育的看法。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指出,解决民办教育发展难,首先要突破认识局限,摆脱观念束缚,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力度,清理纠正歧视性政策,消除社会对民办教育的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指出,要积极先行先试,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目前,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涉及财政、税收、人事、社保、土地、金融、收费等多个政策领域、多部法律规定,并且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认定、营利与非营利界定等问题直接相关。报告指出,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致使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难出台、难落实。如民办教育的税收问题,不仅困扰着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执法和司法裁判依据,实践中已出现因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对民办学校免收营业税,但是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还没有纳入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指出,认识不一致,将导致管理举措、办学行为上的分歧,同样是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征收,从扶持的角度出发,暂时给予免征,而有的地方的有关部门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征,就一律按企业所得税计征。因此,建议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与民办学校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免。

学费是目前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对待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有的委员指出,要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议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兼顾学校发展,与民办学校的办学特点、办学质量及服务标准相适应,核定及适时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于民办学校的用地问题,有的委员指出要加快研究解决,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进行安排,在减免土地征用和建设税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记者 李珂)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