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可累计视同为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原则上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愿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范围,并发放社会保障卡。上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则上按一次性补缴10年医保费标准缴费,缴费资金采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个人、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时间点和筹资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
省级财政对已出台文件并在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地区,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