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审判庭的出现,化解了这一矛盾。截至目前,福建全省法院共拥有林业审判庭60个,通过发挥司法调节、保障和服务的功能,努力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为建设海西“生态优美之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暮春时节,柘荣县宅中乡村民林连富一大早便来到田地里查看新植苗的生长状况。就在去年,他在烧田埂时引发山林火灾,200多亩森林被毁。柘荣法院生态资源保护合议庭与林业、环保等部门合议后,林连富与被害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并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保证达到一定的成活率。
“待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我们将根据验收报告,结合其悔罪表现,在生态环境审判庭审理时予以量刑。”庭长王健说。
生态资源审判庭闪亮登场
2008年7月,福建土楼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何在更高层面保护土楼及其周边资源成为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南靖县法院成立土楼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并设立三级联防联调网络,由法院合议庭成员、镇村干部等人员组成,确保纠纷不出村、矛盾不升级。
南靖的经验得到了漳州中院的关注。着眼于区域生态保护的需要,漳州中院和南靖、平和、长泰、华安等4个基层法院相继将林业审判庭更名为生态资源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合议庭,对涉及生态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审合一”。生态环境审判庭与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专家陪审制度、纠纷解决互动制度等。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漳州生态资源保护已从部门的单一化管理走向司法、执法联动治理。
“加大司法对生态资源的多样性保护是形势所需。而健全的审判组织,实现专业化审判是谋事之基。”据省高院林业庭庭长祝昌霖介绍,近年来,省高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除漳州外,三明中院已整合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归口林业审判庭审理;龙岩中院将林业审判庭更名为生态资源保护审判庭,审理范围拓展到土地、矿产、环境污染等领域,实现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涉林纠纷可防可控
2004年,集体林改在福建全省启动。改革涉及利益的重新调整,林业纠纷案件一度多发。
林业纠纷形成时间跨度长,案件处理难度大,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为此,福建全省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方协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新模式,建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2008年,永春法院、永春县林业局在福建全省率先建立涉林纠纷诉前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构建涉林纠纷大调解格局。在法院的指导下,永春县林业局成立了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室,先行调解林业承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等纠纷;各林业站设立涉林诉前调解联络点,负责诉前调处涉林纠纷。当事人因涉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立案庭引导当事人先到诉前调解室进行先期调解。对因情况紧急需要诉前保全的,由调解室引导到法院立案庭办理;对群体性、有越级上访倾向的涉林纠纷,调解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加强与所在乡镇的配合,及时化解纠纷,做好息访工作。
此后,省高院组织审判人员到南平、三明、龙岩、德化等地调研,推进调处工作,指导各级法院林业庭通过诉前和诉讼调解衔接,化解涉林纠纷996件。永春法院从2009年6月至今,涉林纠纷诉讼零受理。
“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试水
在打击各类毁林犯罪的同时,如何确保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修复,成为林业审判的又一考量。
永安法院在推进生态公益补偿机制上走在福建全省前头。他们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共同制定《关于林业案件生态公益补偿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因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故意毁坏林木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可以适用生态公益补偿。
“以前,一些生态脆弱、急需管护的山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无法管护到位。”永安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詹新标说,“现在有了这个规定,每年就能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对提高整个林区的生态效果大有好处。”去年,永安法院共判决44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生态损失,进行生态公益植树造林137.45亩。目前,已有40名被告人到永安市生态公益补偿基地植树造林110亩。
“毁林刑案生态公益补偿制,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也使法律价值达到最大化。”林业经济专家、福建农林大学原副校长张春霞教授认为,此法是适应福建林业特点的利国益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