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187.71万元。
省环保厅指出,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关于“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的细化标准,省环保厅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罚款人民币956.313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紫金矿业表示,已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将及时履行处罚决定。
省环保厅表示,今后将切实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进一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绝不能再出现企业赚钱、污染转移、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状况。(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