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委综治办、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卫生厅、公安厅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福建各地抓紧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员队伍、落实场所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
这份文件规定,设区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本级以及辖区内省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视情况也可承担本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
文件提出,组建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