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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8项法规进行修改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77
9月30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8项法规进行了修改。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农村区划调整,部分华侨捐赠兴建的学校被合并、拆迁、限制或者改为他用。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在修改中增加规定:“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财产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为适应两岸交流交往的变化,《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第八条修改为“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或者院校自主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在本次法规的修改中,值得关注的还有《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将原来的请求侵权赔偿的法律援助范围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扩大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并增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为援助范围。

其他修改的5部法规为:《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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