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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扩大公众参与权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21
9月2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立法听证。这是本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在两个半小时的听证会里,来自不同工作岗位的8名陈述人、6名旁听人分别就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行了发言,并就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据了解,此次听证会结束后,将形成相关听证报告,供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法规草案时参考。

焦点一:

规划能不能随时更改?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规划变动较快、权威性不够、刚性不强。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可以随着发展情况随时更改,还是制定了就不能轻易改动,成为昨天上午听证会上讨论最为热烈的一个问题。

陈述人陈青认为,草案中对可修改规划的情形中有一条,即“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解决了列举的局限性,但也正是这个兜底条款,容易被人钻法律空子,滋生问题。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可能最后变成只是领导个人的意见。因此,她认为,必须增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要对原规划进行周密的评估,经评估认定原规划不能实施、难以实施或实施后效果不好,确实需要修改的。二是必须强化听证、论证程序,规定规划编制修改必须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听证程序不应当走过场,既听取专家的意见,也要听取普通民众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条件许可的,还应当征询原规划制定相关人员的意见,将规划修改的不同意见及利弊均向大众公布。

陈述人郑少芬认为,在城乡规划的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不严格执行既定的城乡规划,“一任领导一张图”、“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现象屡见不鲜,法规应当严格规定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他建议,修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要将修改后的方案连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一并上报,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陈述人林仕滔则认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规划修改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且必然发生。规划方案是管总体的,对具体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规划不是静态的,应是动态的,若规定一份规划30年不变更不太现实,但要严格变更的程序,只要是严格依照程序和权限修改的规划,就应该允许。

旁听人梁敬齐认为,要把追责机制引入条例中,对那些为追求政绩或短期效益而随意改变科学规划的党政领导予以追责。

焦点二:

怎样让规划编制更公开透明?

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怎样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众参与?听证会上,陈述人和旁听人纷纷提出建议和意见。

陈述人黄霖强认为,城乡规划法和办法草案虽然对公众参与有了原则规定,但没有详细、具体的公众参与程序和办法,建议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事前公示、事后公布、调整公示制度。此外,还可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

陈述人林纯全认为,办法草案中规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这一规定时间太短,很有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保障公众充分行使监督权。他建议,可修改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且公告次数不得少于3次。

陈述人陈青认为,要保障公众的广泛知情权,对需要公示的重要信息,应在办法(草案)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并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应当多样性,除了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查询电话、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切身利益的,应当明确规定在利害关系人所在区域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保证普通大众以最便捷的方式享有知情权。

陈述人沈晏腾认为,规划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具体做法、涉及面、实施时间、适用范围等都应该全方位公开。

旁听人王洪亮认为,规划的编制应向全社会公布,要有一个长期的公告展示场所和平台。同时,还应研究出台可操作的法规细则,让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也能了解规划的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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