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残联提供的统计数字,目前福建省共有221万残疾人,2009年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5.35%,是健全人的4倍之多。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高于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录(聘)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实施办法》还明确,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职业学校每招收一名残疾学生,县级以上政府按每人每学期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记者 杨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