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福建:养老保险省内流动转关系不转钱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8
省内流动或“跳槽”外省工作,养老保险如何转?转移金额如何计算?省政府日前转发《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福建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流动,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省外就业,或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福建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要转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新就业地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各地在转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时,统一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2%予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标准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含1月1日),按转出时上年度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转移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部分,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利息;其利息由转入地负责计息。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在福建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应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福建省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其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在2个以上地区参保的,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清理其他关系。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若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获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者 潘园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