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奥林匹克标志 判赔20万元
案例原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奥组委授权的2008奥运会体操、柔道、跆拳道、摔跤、拳击和田径器材供应商。被告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使用“2008奥运会跆拳道比赛场地、装备”等商业用语,并使用北京奥运会会徽标志图案。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网页上使用商业用语及奥运会会徽标志图案,既损害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侵犯了原告作为奥运项目器材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嫁出去”的商标 “娘家”无权再用
案例 2007年8月,被告吴文献把“石与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泉州市旭升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出让方今后不得擅用该商标。嗣后,原告发现被告依然销售侵犯其专用权的商品,还在其网站上刊登“石与星及图”商标注册证。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受让取得“石与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继续使用商标,便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公知技术”不可比 侵权事实难推脱
案例 2003年,原告恒昊玻璃公司获得“玻璃(流金岁月)”的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福州晋安建东玻璃工艺加工场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的玻璃产品,遂起诉。被告辩称其图案设计早在2000年1月就由《中国轻纺面料花样图集(五)》一书公开发表,己方并未侵权。
评析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玻璃的外观设计,与公开发表的纺织面料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用途不同,不具可比性。因此,被告以“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应承担侵权责任。
越界使用商标 两家“万利达”败诉
案例原告万利达集团系“万利达”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一汕头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万利达”核定在“电开水器、电热壶”上使用。2007年9月,经被告一授权,被告二洪发公司将“万利达”作为电磁炉的商标使用。
评析法院认为,两被告注册的“万利达”文字商标,只能规范使用在核定的“电开水器、电热壶”商品上,不得超出范围在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磁炉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对产品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企业字号简化 南北“满汉楼”起争执
[案例]原告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是“满汉楼”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在酒店正门挂“满汉楼”牌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将企业名称简化为“满汉楼”,已超出企业名称适当简化的范围,同时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