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当庭表示要上诉。
郑民生上诉提出:其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系女青年叶某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论,并对其陷害,应对叶某追究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查员意见,上诉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的前因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民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5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郑民生为泄愤报复,事先携带凶器,侵害对象明确,预定杀人数目,观察作案现场,确定作案时机,犯罪步骤清晰,杀人犯意坚决,并利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选择人体要害部位行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实属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杀人犯罪。且归案后毫无悔罪表现。上诉人郑民生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不具有任何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请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徐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