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保障其经济利益,可以提高适龄公民的应征积极性,建议对应征公民服役期间的优惠待遇进行补充完善,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征公民服役期间,“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还增加规定:“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应征公民家庭。”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入伍的积极性,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按其服役年限顺延。(记者 郑昭)